菜单

翁某某与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3-17律师案例阅读(1713)易法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273号

原告翁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帅,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本 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士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骄凌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