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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某厨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3-10律师案例阅读(1759)易法通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5号

原告:佛山某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丽珍,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广凌,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厨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原告佛山某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某厨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期限三个月即从2012年2月21日至5月20日。期限届满后未还。同年8月,被告再向原告借款20万。前后40万,被告均未偿还。特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借款、欠借属实。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企业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共40万后却未归还,现原告请求被告予以清还且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某厨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某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61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且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占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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