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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2-27律师案例阅读(1301)易法通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无民一初字第0164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俊生、被告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诉称:赵某某与潘某某于2000年在务工期间相识,后于2001年9月11日在无为县昆山乡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象。现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潘某某离婚。

潘某某辩称:我们是吵过架,但吵过后,多次去找原告,因其多次搬家且手机号码多次换掉,故均无法联系,我们有感情,不想离婚。

赵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二、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表,证明其与潘某某合法的夫妻婚姻关系;

三、2013年4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证明其与潘某某当日发生激烈争吵后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分居至今。

潘某某对赵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认为,吵过架后去多次苏州找人均没有找到。

潘某某对其辩称未提供证据支持。

法庭对赵某某的举证均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潘某某于2001年9月11日在无为县昆山乡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16日发生激烈争吵,并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后,赵某某于当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赵某某现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具状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潘某某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经公安机关处理后,赵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经法院调解,仍不能和好,表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其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为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 判 长 李 书 清

审 判 员 邾 立 纯

人民陪审员 赵 吉 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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