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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等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2-24律师案例阅读(1650)易法通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镜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看守一所临时羁押,同年7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芜湖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一所。

辩护人张苏明,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看守一所临时羁押,同年7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芜湖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一所。

被告人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看守一所临时羁押,同年7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芜湖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一所。

辩护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芜湖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苏明、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莫春生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刘某乙、董某某(均另处)在芜湖市XX超市采取“丢包”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200元、黄金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3104元)及两张银行卡,并从卡内取走57900元。

2、2011年5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曾某某在芜湖市XX超市采取“丢包”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1000元、摩托罗拉“XT7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37元)及三张银行卡,并从卡中取走28400元。

3、2011年5月28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曾某某在铜陵市XX电影院附近采取“丢包”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000元、一条重约30克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240元)及一张银行卡,并从卡内取走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某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0678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某骗取他人财物455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曾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曾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玲

人民陪审员  王根柳

人民陪审员  焦友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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