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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荣某,熊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2-22律师案例阅读(1300)易法通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6民初5606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孙文丰,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居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

被告熊某发,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居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

上列原告李某诉被告荣某、熊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因被告荣某、熊某发拖欠其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某、熊某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燕文

书记员  任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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