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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林某某、王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7-01-05律师案例阅读(2069)易法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厦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厦门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厦门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根据原告苏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厦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林某某、王某某、厦门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厦门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0438750元为限的财产。2015年5月5日,原告苏某某以拟与被告林某某、王某某、厦门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厦门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林某某银行账户、被告厦门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及被告厦门某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林某某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4340611930626***、436742193000102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622617290023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6222084100000491***)、被告厦门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4100023819200039***;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330012042000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626691***)以及被告厦门某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410002290920005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户:411768808***)的查封。

审 判 长  尤冰宁

审 判 员  师 光

代理审判员  胡 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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