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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1-05律师案例阅读(1545)易法通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622民初323号

原告武某某,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广明,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应县大黄巍乡人。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明,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先后于2013年8月、11月、2014年4月以做钢结构生意、买车、租房为由,分别从原告处分三次借得现款8.5万元。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声称手头拮据希望原告给予宽限,并当即写下80000元欠条一张,承诺每月向原告还款1000元。但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原告索要时,被告或推诿或拖延拒不归还并且以原告家人的安全为由威胁、恐吓原告意图胁迫原告放弃该债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欠条是我写的,但没有威胁过原告的家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欠条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对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请求原告归还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武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军

人民陪审员  贾兴红

人民陪审员  李丰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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