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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之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16-12-30律师案例阅读(2145)易法通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25号

申请人黄某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县。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某之要求宣告黄某松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某松系父子关系。黄某松因不明原因于2004年6月2日从工作单位英山县石头咀镇政府出走,当天晚上,石头咀镇政府工作人员就和申请人联系,6月15日起,镇政府就安排人员和申请人一起到浠水、麻城、武汉、广东等地寻找,一直没有任何音讯。故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某松死亡。

经查,黄某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黄某之之子。2004年6月2日,黄某松因不明原因,从其工作的石头咀镇政府出走。同年6月15日,镇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协同黄某松父亲黄某之前往湖北武汉、浠水、麻城及广东惠州等地寻找,均无任何音讯。自黄某松下落不明后,申请人通过在当地报纸刊发寻人公告、多方打听等方法一直在寻找黄某松的下落,但均无结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2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黄某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松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松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已达十二年之久,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本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公告,黄某松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黄某松死亡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某松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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