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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2-30律师案例阅读(1606)易法通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634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梁燕青,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佳俊,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2013年5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被告不思劳作,家庭经济一直由原告负担,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为此,6月29日原告带着刚满月的孩子返居娘家,现夫妻感情己经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争吵主要是由于家庭矛盾引发,只要以后遇事多沟通,夫妻感情可以缓和,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5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产生间隙,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虽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虽有一些争吵,但只要二人遇事多沟通,互谅互让,其婚姻关系仍可维系。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有利于家庭稳定,视其婚姻状况以不离为宜。故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华明

代理审判员  李彦芳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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