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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2-02律师案例阅读(1788)易法通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章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闫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尤飞,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镇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飞、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3日生一子,取名王某川。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发生矛盾,本以为有孩子后会好转,但生孩子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曾想过离婚,也曾吵架后到民政局离婚,但为了孩子最终没离。被告人品较差,2009年7月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告对此感觉失望透顶,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经过充分考虑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去民政局离婚是在吵架气头上的事,不是双方真实意愿,被告不同意离婚。这几年被告不断改造,表现很好,已获得减刑。被告理解原告所受的压力,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双方感情未破裂,被告承诺以后自己各方面都积极向好的方向发展,不再让原告失望,请原告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3日生一子,取名王某川,现跟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有时发生矛盾。2009年7月,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现被告在监狱服刑中。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愿意离婚,均系各人意愿表达,社会应予以理解,但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应以法律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为准绳。本案中,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有时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现被告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被告属于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刑期较长,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婚生子王某川原告要求由其抚养,被告表示同意,可由原告继续抚养。关于抚养费,考虑到被告现正服刑,可待被告服刑期满后,双方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休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川由原告闫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记录员  魏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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