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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田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1-30律师案例阅读(1730)易法通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330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代理人文伟娜,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耀和,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勤湘,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游成志,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被告东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田某某、李某某、东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田某某、李某某、东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田某某、李某某、东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297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柯金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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