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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唐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公司土建工程TJ4合同段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11-02律师案例阅读(1950)易法通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22民初251号

原告盛某某(曾用名盛某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某某村大古塘村民组。

原告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某某村大古塘村民组。

二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刘京南,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公司土建工程TJ4合同段项目部。

负责人丁某某,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唐某某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公司土建工程TJ4合同段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盛某某、唐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某某、唐某某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俞世春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范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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