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9律师案例阅读(1660)易法通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密民初字第1448号
原告黑龙江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职务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叶某,职务副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成伟,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保全费1066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波
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 郭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