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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9律师案例阅读(1729)易法通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22民初976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茜茜,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无准确送达地址,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退回原告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志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松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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