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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2律师案例阅读(1551)易法通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60号

原告童某。

委托代理人杨登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原告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承担。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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