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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单某某、许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律师案例阅读(1688)易法通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91民初170号

原告:赵某,居民。

被告:单某某,居民。

被告:许某某,成年,居民。

被告:王某甲,成年,居民。

委托代理人:牟朔,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婧,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单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单某某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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