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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诚与邓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17律师案例阅读(1999)易法通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05号

原告袁某诚。

委托代理人葛兴民、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伟。

原告袁某诚与被告邓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诚的委托代理人金文俊、被告邓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诚诉称:2015年3月23日,袁某诚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邓某伟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0元,此款系邓某伟向袁某诚借款,袁某诚在转账时备注信息:借你钱。后袁某诚多次催告邓某伟返还,邓某伟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邓某伟返还借款15000元、赔偿从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邓某伟承认原告袁某诚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邓某伟承认原告袁某诚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某诚15000元;

二、被告邓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袁某诚上述款项的利息(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期)。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邓某伟负担。此款原告袁某诚已预交,被告邓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某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谢慧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心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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