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7律师案例阅读(1897)易法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某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碧海花园碧海苑***室。
委托代理人郭永山,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武汉某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脑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周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某脑科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周宜雄
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
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