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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16-08-17律师案例阅读(1897)易法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某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碧海花园碧海苑***室。

委托代理人郭永山,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武汉某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脑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周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某脑科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周宜雄

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

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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