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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17律师案例阅读(1865)易法通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永成,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应泽,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志鹃

审 判 员  金飞云

代理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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