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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12律师案例阅读(1545)易法通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865号

原告: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赵师琦,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卫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爱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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