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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撤销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12律师案例阅读(1724)易法通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2203号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宝,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顺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X。

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案外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红

审 判 员  闫晓辉

人民陪审员  闫其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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