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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贺某某、戴某某、湘潭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11律师案例阅读(1831)易法通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663号

原告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文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李新芳,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根深,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文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湘潭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多伦国际*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宇辉,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文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第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戴某某、湘潭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某某、戴某某、湘潭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戴某某、湘潭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姜 培

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

人民陪审员  王晚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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