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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某研究所、湛江某某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11律师案例阅读(1752)易法通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27号

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志能,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告:湛江市某研究所,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乐山。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湛江某某发展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某研究所、湛江某某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8元,减半收取2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唐 宁

审判员 吕汝贤

审判员 蔡 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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