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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6律师案例阅读(1799)易法通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磁民初字第00931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刘卫江,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甲。

原告郑某与被告尹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尹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因婚前与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经常吵架生气并殴打原告。2013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酒后殴打辱骂原告,并将原告父亲打伤,原告自此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被告尹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尹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2013年8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照片一张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分居时间较短,并生育一男孩儿,应当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和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海江

审 判 员 华晓英

审 判 员 杜 睿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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