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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律师案例阅读(2239)易法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昌民特字第12453号

申请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凯娟,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郭某某申请宣告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立汤路**号**号楼***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申请人之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楼***19**年**月**日号。

申请人郭某某述称,被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5日因突发脑梗塞,张某某被送至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经治疗病情基本稳定,暂无生命危险,但是存在偏瘫、失语及混合型痴呆等症状,之后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太阳城医院等多方康复治疗,被申请人至今仍然生活不能自理,认知障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现郭某某依法申请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法大(2015)医鉴字第111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某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宗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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