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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6-20律师案例阅读(2172)易法通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历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保洁员,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一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浩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分别系张晶、张某,张晶已成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长期不从事正当工作,不承担家庭责任,好逸恶劳,且屡教不改,现双方无法正常沟通,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至18周岁的抚养费15000元;3、被告张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证1份;

2、暂住证2份;

3、证人证言2份。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答辩状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9月3日生女张晶,已成年,于1996年10月9日生女张某,现在协和护理学院上学。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举证,视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被告自相识、相知至结婚生女,在婚后的二十余年中,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中本就充满酸甜苦辣,出现一些矛盾及有不如意之事是正常的,但不能就此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子女抚养不再涉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 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晓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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