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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5-26律师案例阅读(1720)易法通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坡、刘芳,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杰,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坡,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被告经常喝酒,赌博、不顾家,感情不好。被告不照顾原告,2015年4月20日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婚后所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30万元及回迁房300平米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经充分了解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某丙,已成年。****年**月**日婚生一女李某乙,现为在校学生。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勤于沟通,相互包容,夫妻和好并非无望,因此不宜草率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彭某、被告李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立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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