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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某甲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查封裁定书

2016-05-20律师案例阅读(2008)易法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莆执行字第59-1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年,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戴志军、杜昌强,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某甲,男,19**年,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19**年,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汤钧,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被执行人周某丙,男,19**年,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莆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截止2013年5月17日止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合计人民币260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各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执行费93400元,诉讼费用507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3年7月18日,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出具保证函,自愿为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截止2013年5月17日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合计人民币2600万元、执行费93400元、诉讼费用507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将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共26宗地,总面积4455.5亩,全部林地、林木作价人民币600万元,抵偿陈某某借款,并由南方林业和周某甲协助陈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助过户手续在45天内完成。现因被执行人周某甲、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查封上述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三、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四、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五、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六、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七、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八、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九、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一、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二、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三、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四、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五、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六、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七、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八、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十九、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十、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十一、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十二、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十三、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十四、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十五、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十六、查封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宁县的林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十七、担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十八、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担保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曙晖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剑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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