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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洪某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6-05-19律师案例阅读(2868)易法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思民初字第2868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号。

负责人崔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洪某某所有的价值558036.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今后裁决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洪某某所有的价值558036.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庄慧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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