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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莉与鲍某火、白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6-05-16律师案例阅读(2350)易法通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95号

原告:朱某莉,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蒋晓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火,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白君,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朱某莉诉被告鲍某火、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415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鲍某火、白君总额为415000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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