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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张某芳、薛某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4-21律师案例阅读(1868)易法通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陈宝文,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芳。

被告薛某财。

委托代理人谷洪涛,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芳、薛某财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4年3月10日以与两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53.62元(原告薛某已预交),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芹

审 判 员 梁丹梅

代理审判员 庞尔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思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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