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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4-18律师案例阅读(1816)易法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3816号

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阁。

被告某某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某杂志社,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三亚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页文。

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某某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武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某某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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