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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与被告厦门市后溪镇XX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

2015-10-12律师案例阅读(2190)易法通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集民初字第341X号

原告徐X,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陈奇斌,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后溪镇XX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XX沟村碗头崎社。

诉讼代表人王XX,组长。

原告徐X与被告厦门市后溪镇XX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徐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

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徐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 乾 华

二〇一四年 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智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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