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0律师案例阅读(1646)易法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756号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志敏,系新疆亚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成,系新疆亚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向红,系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红娟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庞志敏,被告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两年前通过网络相识,于2014年10月中旬初次见面,于2015年2月5日登记结婚。我和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被告疑心重、脾气暴躁,不尊重我及我的父母,结婚后短短一个月里,被告经常辱骂我,多次到我单位无理取闹,导致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争吵不断,我的精神几乎崩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继续生活在一起只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和伤害。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价值约1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那·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至今已三年之久,原告从各方面都比我更加成熟,婚姻也不是儿戏,所以,双方是经过了相互了解和认真考虑后决定结婚的。我很珍惜婚姻生活,也不想失去原告。我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们一段时间,我会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通过网络相识,于2015年2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由于遇事缺乏沟通和理解,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爱护。本案原、被告应当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的结合,但婚后却因缺乏应有的沟通和理解,处理问题缺乏理智,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应当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珍惜现在的婚姻生活,相互关心、相互理解,遇事用一个平和的心态来协商处理,共同去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75元,剩余的7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红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