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宋某与青某、邓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0-10律师案例阅读(1883)易法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尉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

被告青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县人,农民。

被告邓某,男,汉族,年龄、籍贯不详,农民。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诉被告青某、邓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51元,由被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朱 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都格加甫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