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0律师案例阅读(1582)易法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薛子津,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征,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向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7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8元,退还上诉人刘某人民币819元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海东
审判员 王广利
审判员 吴文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晓
速录员 刘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