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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宁某某与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0-09律师案例阅读(1930)易法通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张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学鸿,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宁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宁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学鸿,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宁某某,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宁某诉被告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宁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宁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宁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力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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