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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0-09律师案例阅读(2034)易法通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初字第5156号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地址:某市某区南门外大街博泰大厦1号楼2门605、606。

负责人韩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锦彬,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阚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阚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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