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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骨、尊上起诉“华为”啦!咱不曾为“华为“带盐!

2015-09-11其他文章阅读(3247)易法通

近期,《花千骨》主演赵丽颖和霍建华起诉新浪微博、华为侵犯其肖像权。《花千骨》的空降热播,占据了一整个夏天的微博话题榜前列。许多网民,常常因为蹭话题写了某句经典的话,突然涨粉爆红。同样的,许多商家,借着蹭话题来宣传产品。

电商的普遍涌现,互联网不再是没有规矩、肆意妄为的互联网。仅仅蹭话题也不可以吗?这与肖像权有什么关系呢?

肖像权,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自力制止的。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小编翻阅了相关截图和北京海淀法院公告。“华为荣耀“主持发布了“双眼见花千骨”的微博话题,进行手机推广宣传。

1、华为发起话题与花千骨捆绑,占话题榜热门;

2、也在搜索花千骨时,出现华为相关推广;

3、“华为荣耀”也不断发带有花千骨相关内容的微博来宣传手机。

极大的误导了广大浏览者以为原告方与华为存在商业合作。极可能有利用原告知名度捆绑消费。

原告方不知情,实际上也并未合作,符合了第一个条件“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原告知名度,明星效应引诱消费这购买,符合第二个条件“以营利为目的”。

故,此行为已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咱不曾为“华为”带盐,咱只为自己带盐。蹭话题可以,不要令浏览者消费者产生误解,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七杀是七杀,长留是长留,不要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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