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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9-06律师案例阅读(2267)易法通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070号

原告:谢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宏英,系铁岭市工会职工维权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庆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提出诉讼请求,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675元。

审判员  马辉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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