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6律师案例阅读(1527)易法通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58号
原告:赵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无业,经常居住地大洼县。
委托代理人:田丽颖,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盘锦松燚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国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