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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6律师案例阅读(1542)易法通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86号

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志勤,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以被告已经交付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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