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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4律师案例阅读(1524)易法通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浮蛟民初字第10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代理人吴子金,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住江西省浮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石某某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社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许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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