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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龚某某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15-08-24律师案例阅读(1760)易法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0301号

申请人陈某某,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陈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龚某某,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教育某某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某某中路一段某某号标志房产某某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龚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玲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本案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回确认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龚某某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代理审判员  蔡 晓

代理审判员  龙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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