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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5-08-24律师案例阅读(1722)易法通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楼民一初字第116-2号

原告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丽科只要有限公司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严**,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岳阳楼区金辉小区一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张**、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与被告张**、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1000元,两项合计2550元,由原告钟**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荣

审 判 员  李跃雄

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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