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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

2015-08-20律师案例阅读(1903)易法通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州调确字第536号

申请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宋绪杰,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哈尔滨市某某区。

申请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兼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登记在于洪度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朱杲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政字第0208030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4120303号】,由甲方于某某继承,归甲方于某某所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綦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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