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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场电梯吃人”事故,谁该为此负责?

2015-07-27其他文章阅读(3265)易法通

7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荆州安良百货商场发生了一起电梯安全事故。一名女子带着孩子乘自动电梯上楼,电梯踏板忽然出现裂缝。危急时刻,女子及时将孩子托举出,孩子并未受伤,而自己却被卷入裂缝之中活活绞死。此事故发生于百货商场之内,涉及多方主体,那么究竟谁该为此事件负责?

一、商场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了商场等服务经营场所对于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义务的主要内容=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界定》

 

此次事故发生于商场之内,受害人带孩子在商场购物发生事故,商场很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二、电梯维修保养公司责任

如果此事故被证实是电梯的看护出了问题,则负责电梯维修保养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商场和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公司怠于保养或者不予保养的行为,对商场构成了违约,被害人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分清其内部责任后,确认赔偿。

同时被害人仅起诉商场的情况下,商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电梯维修保养公司作为第三人。

三、电梯厂家责任

如果事故被证明是因电梯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的,则电梯厂家也是被告。

 

厂家免责条款看一看↓

《产品缺陷造成使用人身体、财产损失,生产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我国法律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是电梯的生产存在问题,厂家需要对此次事故负责。

四、质检部门责任

如果是由于电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而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监管的质检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事故救济,请点击: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的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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