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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杨洋隐私泄露,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2015-07-15其他文章阅读(3528)易法通

李易峰杨洋隐私泄露的消息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网曝如皋市某女民警家属滥用职权,泄露李易峰、杨洋两位艺人的隐私,其中包括二人的身份证号、曾用名、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在经人劝告后,该女子仍不肯删除,还留言称:“我机智机智的查到我两大男神。”7月9日,江苏如皋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外通报,经初查,涉事人员系该局民警女儿(14岁)。目前,该女民警已被停职。

演艺明星虽为公众人物,也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当然也包括隐私权。那么隐私权包含了哪些内容呢?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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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公开了明星们的身份证号、曾用名、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便是属于侵犯了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追星需有道,不是了解这颗星星的所有,就能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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