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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

2015-07-10婚姻家庭阅读(4992)易法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提出的主体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的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即受害者提出,无过错方的配偶是赔偿主体。

二、提出的时间

根据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同,该解释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时间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不得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三)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赔偿的范围

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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