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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任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7-09律师案例阅读(1413)易法通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月,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任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赵庆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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